出国留学网自治权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自治权栏目,提供与自治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重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司考《宪法》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欢迎您下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知识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时,弄清考点知识,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考宪法学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司考宪法考点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宪法考点讲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法律||教育网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法律||教育网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司法考试宪法难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因此,要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俄罗斯大学校院需扩大自治权限

04-23

标签: 大学 俄罗斯 琳娜

 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 2013年04月23日 12时讯

俄罗斯大学校长联合会主任秘书奥丽佳‧卡绪琳娜于国立特维尔大学表示,俄罗斯联邦教育改革之成效取决于是否扩大校院权限及强化地区学校。

俄罗斯大学校长联合会週四(4/11)新闻记者会上表示,该会与策略倡议署专家在特维尔大学讨论高教未来宏观调整之创议。卡绪琳娜说,现在当务之急是强化地区大学,也就是为发展实际竞争环境,防止地区大学体系遭垄断。

卡绪琳娜引述说,「大学未来的发展并不侷限于定量参数,也就是增加财政预算补助或基础设施幅度,因为任意选择10-20所学校作为优先发展并不正确。这是模拟竞赛,未来将导致大学体制失衡和体质脆弱。」

卡绪琳娜认为,「教育改革不能只从上而下执行,却没有大学校院的支持。改革的任务唯有在扩大校院权限条件上完成。」她说,「国家负有定义学术活动标準和控制执行进度的使命。但教育机构,特别是大学校院本身的活动,应增加有效达到国家目标导向的自治选择权。」

卡绪琳娜表示,应使校长和大学工作人员成为教育改革的推动者,吸引他们积极参与大学发展规划。

译稿人:驻俄罗斯代表处教育组
资料来源︰俄新网2013.04.11.
http://ria.ru/society/20130411/932176438.html

 


(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

新州公立学校将拥有更多自治权

03-13

标签: 自治权 学校

 

Anne-Maree Kinley与其子女Elisse和 Brennan。(图片来源:悉尼晨锋报)

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表示,公立学校对预算及教职员工将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可更好地满足每位学生的需求。

新州政府将会将自治权转交给各公立学校,支持各位校长自主任命教职员工以及控制学校预算的70%。作为47所自治模式试点学校之一的Castle Hill中学的“P&C”联合主席Anne-Maree Kinley称,灵活性的增强将使公立学校可以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她表示,“私立学校宣称其能够个性化地‘对待’每位学生,” 而“这个‘试点’计划已经拓展了公立学校的办学视野,计划实施后,公立学校可以真正的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证能针对每个孩子的自身特点,激励他们实现其最大的价值。”

据了解,Castle Hill中学正积极贯彻执行该计划,包括任命一名考勤负责人以及一名男生的指导教师。如果学生没有按时上学,学校将会以短信形式联系其父母,学生们在校的表现也因该指导计划的实施而显著提高。

Kinley称,“这个计划对于家长来说真的是个很好的礼物,大大减轻了家长的负担。”

Castle Hill中学的校长Vicki Brewer表示,高度自治可以使学校针对特殊需求制定具有创造性的教学计划,“现在,我们终于有机会去思考关于一些重要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法,而在此之前我们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

在Granville的Blaxcell Street公立学校是另一所试点学校,该校聘用了更多教师以减少每班的学生人数,同时每年级设置了一名主管及一位教师督导。由于多数学生来自非英语背景国家,该校特别为学龄前儿童安排了读写课程。一年级教师Sarah Brown 称“这些课程使孩子们在进入学校学习之前,就已经初步拥有了相应的英文能力。” “如果没有实施该计划,这一切将无法实现。”

据了解,该改革计划至2015年将在新州范围内的政府学校中全面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