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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留学进出境手续办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荷兰留学进出境手续办理,希望对出国留学的同学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留学精彩内容,出国留学网为你详细解答。

  荷兰留学进出境手续办理:

  一、进出境手续

  根据荷兰海关手续,在船只进港后,开始卸货以前,船长应马上向海关提交一份普通报告单。在某种情况下,海关也可允许先卸货后报关。

  进口物品报关时可以分为国内消费、在保险仓库或海关仓库储存、过境、转运其他地方交货和再出口等不同情况。

  进口物品可以在城市运输公司和运输报关代理人经营的海关仓库中临时存储。存储期间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加工。

  再出口物品可以办理免关税手续,但是需要用现金、债券或海关认可的其它物资抵押,待物品再出口后再予以退还。如果集装箱内所装物品可以肯定属于再出口商品,海关也可以不要求抵押品。

  当准备通过荷兰转运它国的物品到达卸货港后,这些物品无论是在卸货港还是在目的地,均应通过海关官员办理正式准入手续。荷兰对过境商品不征税,但要向过境商品的运输代理或船上负责人颁发过境签证,然后可以卸货并接受海关检查。如果能加盖印记还需加盖印记。

  二、货物仓储 货运代理

  荷兰的港口区域有许多仓储和分销设施。

  根据荷兰海关法的规定,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在进入销售环节以前可以免交关税、交易税或增值税等费用。在荷兰、仓储分海关仓库仓储和海关保税仓库仓储。

  1.海关仓库 可分为短期仓储和长期仓储两种,短期仓储一般仅限几个月时间,此类仓储无需报关单,凭海关文件便可办理入库手续。长期仓储一般不超过5年,由仓库经营者递交一份申请表后即可办理入库。

  2.保税仓库 由海关监管,用于存储未纳税的应税商品,商品入库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运出。保税仓库分为三种:⑴公共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担保和监管,货物不受检查,可为任何人提供仓位,存货量不限。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港区设有这类仓库。⑵私营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监管,货物不受检查,但啤酒、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除外。仓储时间不限。⑶假设的保税仓库,仓库经营者自己管理,并承担付税担保,一般存储较易鉴别的货物,存储时间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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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留学进出境手续办理指南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荷兰留学进出境手续办理指南,希望对出国留学的同学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留学精彩内容,出国留学网为你详细解答。

  根据荷兰海关手续,在船只进港后,开始卸货以前,船长应马上向海关提交一份普通报告单。在某种情况下,海关也可允许先卸货后报关。

  进口物品报关时可以分为国内消费、在保险仓库或海关仓库储存、过境、转运其他地方交货和再出口等不同情况。

  进口物品可以在城市运输公司和运输报关代理人经营的海关仓库中临时存储。存储期间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加工。

  再出口物品可以办理免关税手续,但是需要用现金、债券或海关认可的其它物资抵押,待物品再出口后再予以退还。如果集装箱内所装物品可以肯定属于再出口商品,海关也可以不要求抵押品。

  当准备通过荷兰转运它国的物品到达卸货港后,这些物品无论是在卸货港还是在目的地,均应通过海关官员办理正式准入手续。荷兰对过境商品不征税,但要向过境商品的运输代理或船上负责人颁发过境签证,然后可以卸货并接受海关检查。如果能加盖印记还需加盖印记。

中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清单

08-16

标签: 进出境物品

  出国留学行李的准备对即将出国留学的同学们来说,是留学准备中的最后一项内容,也是让人很头疼的一项内容,因为大多数同学都不太清楚中国海关对出国物品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出国留学网小编就来为广大准备出国留学的同学们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希望想要出国留学的同学们能够认真的看一下。

  出国留学行李准备必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进出境物品如何管理

01-23

标签: 行前准备

 

  【编者按】

  国际航线旅客每人可免费携带哪些随身物品?

  一个女用手提包,一件大衣或雨衣或一条旅行用的毛毯,一把伞或一根手杖,一个小型照相机,一具小型望远镜,在飞行途中需要阅读的少量读物,在飞行途中需用的婴儿食品,一个婴儿摇篮,旅客赖以行动的折叠椅或一付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进出境物品如何管理

  海关总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海关总署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高层次人才”是指什么样的人才?

  答:“高层次人才”是指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其中“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所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目前,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交流合作司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身份认定,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

  问:回国(来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主要有哪些?

  答:进出境物品除了包括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行李、邮递、快递等非贸易渠道方式进出境的用于工作的科研、教学物品外,还包括他们进出境的生活自用物品。对于这些物品的具体范围,《办法》已具体列名,可操作性很强,能够较好地满足高层次人才进出境工作和生活用品需要。

  问: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有哪些税收优惠措施?

  答:对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科研、教学用品和自用物品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细化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工作所需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办法》重点参照国家有关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所附的科研、教学物品范围,同时考虑到高层次人才进境科研、教学物品方式和用途等特征,制订了专门针对高层次人才免税的进境科研、教学物品具体范围。

  二是规定了高层次人才免税进境个人生活自用物品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在境外取得长期居留权的高层次人才,如回国(来华)长期工作或定居,对其报运进境的安家等自用物品,海关均可免税放行。为方便高层次人才具体了解,《办法》也采取了具体列名的方式。

  鉴于目前国家有关20种商品和汽车应当征税的政策尚未调整,《办法》也明确指出,高层次人才进境上述物品时,应予征税。

  问:据了解,海关对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进出境时提供通关便利措施。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海关简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物品通关手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快速验放。对高层次人才携带进境的工作物品,现场海关一律验凭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和填写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其他单证当场放行。

出境人员不可超额携带外币进出境

01-21

标签: 留学贷款

 

  【编者按】

  出国留学何种方式管钱最好?

  一、换汇借钱找银行

  二、电汇票汇最安全

  三、长城国际信用卡和国际信用卡

  出境人员不可超额携带外币进出境

  针对一些企业和个人超额携带外币进出境现象增多的情况,大连海关提醒进出境人员不可超额携带外币进出境。

  11月24日,一日本籍男性旅客Karasawa欲乘NH904(大连-东京)次航班出境,大连海关旅检关员在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旅客在行李中夹藏420万元日元现金未向海关申报出境。这名旅客称此款项系自己由境外带入的购货款,此次出境携带部分为购货后的剩余货款。由于不能出具入境申报单,海关人员依法将超额货币扣留,并移交调查部门处理。

  据海关关员介绍,进入年底,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核销帐目、预付货款,会利用经常往返的便利,携带超量货币出境。在此,海关关员郑重提醒所有进出境人员: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至10000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超出上述金额的,须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即《携带证》应同时盖有"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超过5000美元等值的应当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据介绍,《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活动,希望出入境旅客能了解规定,合法携带货币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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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01-03

标签: 中国 海关 进出境

 
颁布日期:19951225  实施日期:199601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

中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01-03

标签: 中国海关 中国

 海关总署令第58号

颁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 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 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 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01-03

标签: 中国 海关 进出境

 颁布日期:19891101  实施日期:198912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01-03

标签: 进出境

 颁布日期:19890510  实施日期:19890510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条 下列进境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但需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报单证。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

  (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

  (三)无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情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进境旅客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持按规定填写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主动向海关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

  (一)携带海关限量管理及应征税的物品的;

  (二)申请进口的物品的;

  (三)携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超出以下范围的:

    (照像机、小型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小型摄像机各一件)

  (四)携带货样、展品、专业用品以及其它需办理进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五)另有分离运输行李、境内提货券及拟在境内购买外汇商品的。

  第五条 下列出境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但需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进境时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

  (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

  (三)无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情事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出境旅客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按规定主动向海关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

  (一)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需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的;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但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或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数额超出原进境申报数额的;

  (四)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其它限制规定的;

  (五)携带有需复带进境的物品的;

  第七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八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海关总署授权各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九条 不按海关规定选择通道,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