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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拟注销15所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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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教育局:拟注销15所民办学校

  长沙市教育局(11月14日)发布公告表示,经清理确认,长沙市辖区内湖南青年专修学院(筹)等15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期限已经届满,且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市教育局拟对这15所学校的办学许可予以注销。

  拟注销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包括湖南青年专修学院(筹)、长沙中山外国语进修学院、湖南国际文化专修学院(筹)、湖南经济研修学院、长沙世贸外国语专修学院、黄兴工商管理学院(筹)、长沙第二外国语学校、湖南艺术专修学院、长沙新时代外国语翻译专修学院、毛泽东文学院、长沙天成体育传媒专修学院、长沙远大工程专修学院、长沙前进制冷空调职业学校、长沙育英中等职业学校、长沙市家长学校。

  市教育局表示,各相关主体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联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拟注销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名单

  1、湖南青年专修学院(筹)

  2、长沙中山外国语进修学院

  3、湖南国际文化专修学院(筹)

  4、湖南经济研修学院

  5、长沙世贸外国语专修学院

  6、黄兴工商管理学院(筹)

  7、长沙第二外国语学校

  8、湖南艺术专修学院

  9、长沙新时代外国语翻译专修学院

  10、毛泽东文学院

  11、长沙天成体育传媒专修学院

  12、长沙远大工程专修学院

  13、长沙前进制冷空调职业学校

  14、长沙育英中等职业学校

  15、长沙市家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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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6教师资格考试即将到来,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也要时刻关注着考试资讯,第一时间了解考试动态。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长沙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全市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长沙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做好定期注册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和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成立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邓 芸、肖万祥

  成 员:陈利群、戴伟军、刘凯希、陈文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由陈利群任办公室主任,黄雪蕾为专干,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计划安排、业务咨询、初审、复核等基础事务性工作的具体实施,王庭宇、刘兵丰、张杭、陈倩澜为专干。

  (二)此次的注册工作实施为首次注册,纳入此次注册范围的各区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和本单位教师首次注册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等具体工作。

  (三)按照工作职能和人事管理权限,纳入定期注册的人员按人事隶属关系所在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注册机构。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终审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发布,分配初审、复核部门管理员权限,对市、州提出复核意见,进行省级终审。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为复核和初审机构,负责安排市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工作的现场确认点、分配注册信息系统的确认点管理员账号、后台数据管理;负责市属中小学校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公示结论建议;负责市本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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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教育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本市的教育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

(二)根据全市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拟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全市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国防教育、自学考试及社会力量办学、扫除文盲、语言文字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和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学校、企事业子弟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资质审查,负责中、高等学校资质呈报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外部关系,按照中央、省有关精神,对全市的学校布局进行合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及干部思想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考察和管理县级单位领导干部;规划并指导局直属单位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规划并指导局直属单位和全市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方针、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有关规定,指导编制并负责汇总上报全市各类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单位的基本建设、人民教育基金和勤工俭学工作。

(八)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宏观调配、指导派遣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中专毕业生。

(十)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负责继续教育、职工岗位培训等工作;负责制订市直属中学、职业中专学校和市辖区中、小学的招生政策。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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