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复习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着,为了各位考生在考场上游刃有余,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希望各位考生可以严肃对待,在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占得先机。也希望这些资讯可以助您一臂之力!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 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 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 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 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 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 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 [ 查看全文 ]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之刑法详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