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中清偿的抵充的知识点,着重讲的是清偿的抵充的顺序,清偿的抵充的前提条件等。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3)债务人提... [ 查看全文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清偿的抵充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