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2016民法名词解释(4)
2016年司法考试倒计时的钟声已经敲响,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名词解释(4),关于名词解释题很多考生都觉得无从下笔,名词解释重在解释,需要有对概念有一个较深的理解,因而备考的过程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过错又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逮时效中断的法定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 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同意履行义务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5. 期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等一定法律后果的时间。 6. 期限的分类,依期限的确定根据不同: 1) 法定期限 2) 制定期限 3) 约定期限 7. 期限的意义: 1)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尺度 2)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依据。 3)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 4)...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2016民法名词解释(4)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