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
考友们还有哪些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没有背熟呢?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六、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1 、行政立法: 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包括:(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2) 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3) 行政立法的结果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为基础的,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之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所以,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共同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 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3) 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表现在:(1)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规范的行为;(2)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3) 行政立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2 、行政立法权限: 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事项、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为防止行政立法权限的滥用,必须遵循以下若干基...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知识点【6】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