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未成年人案件
在2016年司考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未成年人案件”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第14条第2款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6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 [ 查看全文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