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一章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一章”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仲裁法第一章 总 则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考点]仲裁的范围(可仲裁事项)解析:仲裁的范围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1.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解析: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 查看全文 ]2010年司考《仲裁法》知识点:第一章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