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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

在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304、... [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一般原则的相关文章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三个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指定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6 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督促程序”,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二、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①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②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③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特别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特别程序”,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1.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对此裁定不能上诉,只能申诉(不同于再审的申诉),所以是一审终审。2.特别程序的特点:⑴特别程序是几类比同审理程序的概称,每一不同类型的...[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证明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民诉证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强制措施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强制措施”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管辖恒定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管辖恒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一、级别管辖恒定。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诉的种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诉的种类”,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从以往司法考试来看,主要集中考查诉的种类的运用。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要求,确认之诉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确认之诉。前者即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后者则...[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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