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移送管辖”,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不能再自行移送。

  三、禁止移送的三种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

  2、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而移送管辖;

  3、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三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江苏司法考试三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2725214.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