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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普通程序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原告的适格;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比较内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适用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后受理案件后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审...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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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证明”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考点]举证责任的承担,...[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二审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上诉期与上诉状。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期间的种类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期间的种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诉讼期间可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律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的时间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

你知道哪里有民事诉讼法知识考点下载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审判监督程序”,欢迎您阅读下载!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民诉法177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二、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三、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裁决的执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71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效力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效力”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送达完成的标志是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司法人员应重视送达回证,并要求受送达人或受委托的单位寄回送达回证。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送达的效力。所谓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经送达后所产生的...[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

多熟读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程序”,欢迎您下载!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代理人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代理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57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掌握: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关系第59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查看全文 ]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措施”,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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