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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欢迎您阅读下载!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②“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③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④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 ①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治协商; 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 ③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④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2、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相关文章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立法体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立法体制”,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考生们来看看司考一卷的宪法知识点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选举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选举制度的概念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概述”,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1.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机构概述

本文“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机构概述”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宪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国家机构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国家机构的性质,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和无产阶级国家机构。按照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属性不同,可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每个考生都能认真复习司考宪法,多看看书,熟悉每一个知识考点,取得好成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

多熟读司考宪法考点,对你的司法考试复习有帮助,能让你更加熟悉知识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国家结构形式”,欢迎您下载!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①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② ...[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平等权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背一背司考宪法,每天看一些宪法考点,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平等权”,欢迎您阅读下载!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内容有: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考宪法讲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 查看全文 ]

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

复习司考宪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政治权利和自由”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查看全文 ]

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宪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2016司考宪法讲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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