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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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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试卷一第87题)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A项符合上引第4条的规定,B项符合上引第5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引第6条规定,因此均为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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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政体属于共和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种集体概念);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出选择题,一般会设干扰项,如: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出多项选择题

  还有一个知识点就是人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三个事务,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例1: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正确表述?

  A.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

  第二节 选举制度(重点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序,工会选举不受选举法调整)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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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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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

  一、国体的类型,我们是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点是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1.多党合作制度,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基础或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者政治联盟,分为大陆部分的联盟和港澳台与海外部分的联盟。

  2.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形式,政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组织,中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地方委员会。政协不等同于国家机关,更不是一般群众团体、企业单位。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政权组织,简单的说是统一战线的组织。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在99年修改后变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所有,有两种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矿藏和水流这两种自然资源。土地中自然资源,特殊的政策,原来是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非法转让,现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农村的宅基地也是集体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归国家所有。

  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我国分别对他们实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99年发生的变化,99年以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的,现在他们实行的政策都是一样的,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物质是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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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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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例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年试卷一第7题)

  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

  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

  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

  答案:D。

  解析: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名称有暂行条款、过渡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等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也应该与宪法的一般条文相同,因此A项正确。同时,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件适用,因此B项正确;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当终止,因此C项正确。D项表述正好与A项相反,故为应选项。

  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2002年试卷一第38题)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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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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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的小编为大家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制度,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地区实行的,具体说就是少数民族地区,而且必须是少数民族聚集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根据法律还有一个是民族乡,但是它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包括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机关?

  A.宁夏自治区的人大

  B.内蒙古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银川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C和D是不能选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银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区、自治州、也不是自治县。它是市,市是普通单位。

  【例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定项选)

  A民族乡的政府

  B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

  C自治区的检察院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答案解析】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来ABC符合题意,当排除。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的常设机构,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关的职权,但毕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难以下结论。还是凭感觉选。

  本题选abcd有些抠法条也教条了。

  【例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99年试卷一第17题)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解析】B。《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注意这里的限制条件有二:

  第一,只限于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机关。据比本题中A、C、D均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项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项为应选项。至于D项中的自治旗,是自治县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另一种称呼。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都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所有的权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行使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同级同类的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的一般国家...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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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宪法》必背内容: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概念和特点,在中国领域内,在单一制的结构下建立的行政区域单位。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行政管理权,包含货币发行权。立法权是被监督的地方立法。发生在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结。对外事务的权利不是外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唯一能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特别行政区的法院解释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注意鉴别。

  【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A.宪法序言

  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C.宪法第31条

  D.中葡联合声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领导人,也是特别行政区中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就是注意一下他们的行政长官和他们重要的司、局、厅、署长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它立的法是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违背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他发回。司法机关,香港只有一个司法机关:法院。澳门有两个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香港没有检察院,检察职能由行政机关中的律政司来行使。

  司法机关没有提由永久居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任职条件从基本法的表述来看,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不太一样,区别就是香港规定中有一个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没有这个规定(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的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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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2、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没有)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二)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三)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四)依靠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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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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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1)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3)质询案: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罢免案: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和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5、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6、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言论免责”权。

  8、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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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知识点: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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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一)特点

  1、阶级性

  2、历史性

  3、强制性

  4、组织性

  (二)分类

  1、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2、从行使权力的范围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1、集体负责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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