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 租 人 的 维 修 义务 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后果: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 租 人 的权利 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但不得 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以下四种情况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1)房 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