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9月10日开始,考试的朋友休息的时候看看知识点,查漏补缺。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特别注意: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1.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 [ 查看全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学2016考点:仲裁协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