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时政热点:休假权应明确“跨年可休”
本文2016时政热点:休假权应明确“跨年可休”由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栏目整理发布,希望能帮到您! 北京市人社局日前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是北京一酒店员工关某未休带薪年假,要求补偿,但酒店以“年假不休即作废”为由,不同意支付。经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按照关某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进行补偿。 用工者应该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往在人们的认识中,年休假一般按年度安排,过期不候。正是因为有这种“约定俗成”的观念,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企业遵照执行,或是劳动者维权,对隔年的带薪休假权益大都采取“过期作废”的冷处理。这也是劳动者年假浅层次落实的一个折射。 殊不知,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虽然年假基本按年度安排,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带薪年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这虽然不是一般情况,但也是法律赋予职工或劳动者跨年休假的一项基本权利。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不管是劳动部门监督,还是用工企业执行,都弱化和忽略了这一规定。让法规的执行处于不完全状态,让劳动者的权益处于不能足额保障的地步。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些不良用工者,故意利用对这一规定的模... [ 查看全文 ]2016时政热点:休假权应明确“跨年可休”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