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 [ 查看全文 ]2016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计税依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