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希望广大考生掌握好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 1.问题:中外商经法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包括非专利技术,什么是非专利技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一般来说,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在外资企业法没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公司法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因此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出资要求。 法律 教育网 2.问题: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 答案说A项(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是错的,请问法条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商经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