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 1.含义: (1)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全资子公司),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手术) (2)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3)强制审计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推定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不定项】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2-3-69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公司。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选项A错误...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一人公司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