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要点: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出国留学网监理工程师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要点: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 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依据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7.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8.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9.债权人由债务人不当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权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 [ 查看全文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2017要点: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