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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南京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据悉,此调整新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金上调 去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提“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保障”的政策,南京市是江苏省最先启动调查摸底的城市。去年7月份,现代快报曾独家报道,南京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将纳入社会福利保障范围。10月底,任时雪和孙道成成为南京首批领到生活困难救助金的两位原国民党老兵。不到一个月,又有13位南京的抗战老兵身份获得认定,按规定享受每月2180元的救助金。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昨天,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目前,南京已将认定过的15名符合条件(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救助范围,他们的救助标准是参照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执行。去年7月1日起,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是每月2180元。根据随地方经济发展水... [ 查看全文 ]

2017江苏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的相关文章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安徽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 2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查看全文 ]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广东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 查看全文 ]

海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条例

海南省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 查看全文 ]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最新四川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履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 查看全文 ]

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贵州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查看全文 ]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云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 查看全文 ]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北京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我市有关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的残疾抚恤金...[ 查看全文 ]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上海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2017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等...[ 查看全文 ]

重庆市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重庆市2017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 查看全文 ]

2017天津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2017天津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结合贯彻《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优抚对象包括: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民政部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参战退...[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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