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
本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由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企业应在店堂内公告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在岗工作时间;应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3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修订版)进行许可验收和认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在提交GSP认证资料之前,以上两名执业药师须注册到位,并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和企业为执业药师购买社会保险(按安庆市现行政策办理)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以上两项资料的,不予受理其GSP认证申请。 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收购转让(注销新办),按新开办药店标准执行。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杜绝租用执业药师资格证进行注册的“挂证”行为... [ 查看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