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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基础知识点:一般自首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基础知识点:一般自首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基础知识点:一般自首”,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所谓尚未归案,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没有自动投案,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行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 [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基础知识点:一般自首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笔记:行政主体资格”,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重点:合法行政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重点:合法行政”,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至于理性的含义,指的是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包括: (1)公平公正...[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卷二行政法考点:合法行政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法律优先 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累犯”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后...[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特别自首”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刑罚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笔记:管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拘役”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死刑”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

“2017司法考试卷二疑难点:故意的认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对犯罪故意的理解与认定除了掌握上述种类与特征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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