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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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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信息披露制度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信息披露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内容导航】: 1.首次信息披露 2.持续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重点:公司的解散

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重点:公司的解散”,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公司的解散 【内容导航】: 1. 公司解散的原因 2. 强制解散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公司的解散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法律关系主体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复习:法律关系主体”,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 查看全文 ]

注会2017年经济师考点:法律事实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师考点:法律事实”,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解释】...[ 查看全文 ]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无效民事行为”,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 查看全文 ]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点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点”,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 查看全文 ]

注会2017年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 查看全文 ]

注册2017年经济法考试复习:物的种类

本文“注册2017年经济法考试复习:物的种类”,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物的种类 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查看全文 ]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 查看全文 ]

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保证

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保证”,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保证 1.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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