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贪污贿赂犯罪 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注意: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 [ 查看全文 ]司考四卷考点知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