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级劳模待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福州市各级劳模有关待遇的意见 榕政综〔2015〕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劳模有关待遇,提出意见如下: 一、 劳模管理服务范围 纳入我市劳模管理服务的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部级劳动模范);市劳动模范(含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劳模住房 1.在我市五城区工作、生活,并在我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虽然现承租公有住房但承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即退出公有住房)的劳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条件可比面向社会公开申请受理的人员适当放宽15%。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1)劳模可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面向社会申请受理时间截止日的限制。 (2)由街(镇)会同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帮助劳模申请办理租赁住房。市总工会负责提供市级产业、区所属劳模的身份证明。 (3)相关审核程序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经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查看全文 ]福州市级劳模待遇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