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相关文章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 [ 查看全文 ]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文章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民事责任及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责任与义务:责任乃义务之违反。 一般来说,有义务就有责任,无义务就无责任例外:①无义务责任——物上保证人责任②无责任义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 (二)连带...[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笔记:执行和解”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_________...[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措施”,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

本文“2017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执行承担”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的执行承担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点:涉外程序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知识点:涉外程序”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送达 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网络知识产权法律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资料: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 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法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标权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商标的种类:立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一)先申请原则,特别是同日申请的有关规定以及商标使用方式的规定。 (二)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条件的规...[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承租人义务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承租人义务”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需要了解更多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点的整理资料,请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1) 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的方法使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双方应就租赁物的 使用方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依习惯的方法使用;依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依租赁...[ 查看全文 ]
推荐访问
法律事务专员 2015高考语文考点汇总 2015高考历史高频考点 规范行为 成功申请法律专业硕士 北京新托福考点 法律系 雅思沈阳考点变迁通知 法律专业 人民法院 法律专业院校排名 美国读法律 北京雅思考点 2015年新托福考点信息 法律学位 法律硕士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律 司考合同法 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
热点推荐
综合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卷二试题 商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卷一考点 司法考试卷一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