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起施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文“2017年5月起施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7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 [ 查看全文 ]2017年5月起施行《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