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成人高考民法记忆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成人高考民法记忆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2017成人高考民法记忆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①退伙的概念及形式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退伙可分为三种形式,即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第一种退伙形式:自愿退伙。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47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种退伙形式:除名退伙。除名退伙,又称强制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 查看全文 ]2017成人高考民法记忆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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