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考友们都准备好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内容要点法律优位原则(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特别法>普通法,否则就没必要专门制订特别法了。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这个表述居然是正确的。姑且可以理解为“上位法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 [ 查看全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