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讲义:提存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讲义:提存”,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讲义:提存提存(★★)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提存的法律效力(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例题1·单选题】债权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债务人乙难以履行债务,乙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该标的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由甲承担B.应由乙承担C.应由甲、乙共同承担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答案】A【解析】标的物提...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辅导讲义:提存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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