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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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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与回购制度

  股权转让分为:正常转让和非正常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全体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三)《证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持有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的,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2、证券公司由于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限制。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票超过5%的,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每增加或减少5%,应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的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以后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每增或减10%时,应当在2日内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6、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7、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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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九、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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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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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解释】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

  一、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1、经常项目(P429)

  【解释】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解释】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资本项目(P429)

  【解释】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P430)

  二、法律责任(★★★)(P432)

  1、逃汇、套汇

  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属于“逃汇”行为。

  【解释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

  2、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3、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4、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而非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王某非法倒买倒卖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的等值外汇,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除可以给予王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还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幅度为( )。

  A、40万元以下

  B、60万元...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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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

  欺骗性标示是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仿冒

  仿冒是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3.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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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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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主要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三)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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