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注意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处理。这就是说,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当然... [ 查看全文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