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一、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如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对于完成施工任务来说,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建设单位是债权人。它是债发生的最主要的依据。二、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如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对小区居民产生侵权之债。它是考试最容易出题的一个依据。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它可简单总结为“损人利己”。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 [ 查看全文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