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六)
出国留学网整理了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六),以供考生们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本网站更新。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六)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第十二条 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第十三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第十四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 [ 查看全文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资料(六)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