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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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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灵活多变,最难的地方不是分析案发经过,而是要知道案件触发了哪些法律条文,只有将涵括的法律知识都弄懂了才能够又好又快地解答,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例一:(本题25分)

  被告人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驾驶员。1997年6月17日晚,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在县内一交通干道设若干关卡检查过往车辆。当晚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经过一关卡时,站在机动车道的值勤民警示意王某停车检查,王某为急于赶路没有停车,而是以每小时100公里左右的速度继续向前行驶,并连续闯过了两个关卡,没有停车。在前方执行公务的人员分别站在路障之间的空档处。其中,民警陆某站在该路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接近人行道处。王某驶近并看到这一情况后,仍拒不接受公安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致使汽车撞倒陆某并将陆某铲上车盖,汽车挡风玻璃被撞破。王某撞人后并未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离现场。陆某被撞翻滚过车顶坠落于距撞击点20米处,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二:(本题25分)

  为了控制汽车总量,缓解城市道路的拥堵状况,某市政府于2002年开始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使该市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车牌拍卖措施的城市。然而,车牌拍卖在该市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86年,该市就曾对汽车牌照进行拍卖,当时该市实行单、双号牌限制通行,而拥有此种牌照(拍卖的牌照)的车在该市可畅通无阻,于是一张私车牌照的价值可高达10万~30万元。1998年,为刺激本地所产轿车的销售,该市又推出了“本地产私车牌照,2万元起拍,而非本地产的,10万元起拍”的车牌拍卖措施。此举曾引起轩然大波,遭到其他汽车工业大省的强力反击。2002年该市采取无底价竞拍私车牌照的措施,其根据是该市人大制定的《某市机动车管理条例》。到目前为止,该市通过竞拍方式投放的私车牌照共141295张,拍卖车牌所得收入达40.91亿元。该市先后从私车牌照拍卖收入中安排了28亿元集中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

  然而,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其他问题:该市私车牌照拍卖价格持续走高,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价格上扬了80%。如果按照重量计算的话,该市私车牌照的价格已经超过了黄金。这令许多购车人望而却步,只好另择他路,于是异地上牌大行其道。这不仅令该市的牌照拍卖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还增加了交通流量和道路负荷,并造成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与此同时,中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轿车消费的高门槛,低档轿车在该市的市场正在日趋萎缩。

  可见,车牌拍卖牵动着亿万买车族的心,影响着政府形象,也影响着该市汽车消费的走向。该市政府的这一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问题:

  请从行政法的角度谈谈你对某市采取拍卖私车牌照的措施的认识。

  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述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明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案例三:(本题25分)

  “谁影响××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个措辞严厉的标语,就挂在湖南××县政府门前;在这标语中,“我”就是××县委、县政府,“他”指与拆迁相关的一切人(2003年7月,××县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有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一阵子”指的是拆迁这段时间。该县把一些不听政府招呼者视为“影响地方发展的绊脚石”,当成全县人民的“公敌”对待,不惜动用警力和行政手段予以“严惩”,比如将不同意政府强行拆除居民楼做法的李××夫妇以“暴力抗法”为名拘留;再比如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或下放至边远的地区,一时弄得全县上下人心惶惶。当地群众对这样的政策十分愤怒:“搞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县现在是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

  问题:

  针对××县的这一标语,结合实际谈谈你对行政权力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案例一:

  [参考答案]

  1.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致陆某死亡的后果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王某在闯关之后,已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高速驾车逃逸,在看到陆某的停车指令时,反而驾车冲向非机动车道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可以认定,王某对自己的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是明知的;当陆某被撞以后被铲上车盖。将汽车挡风玻璃撞碎,王某反而加速逃离现场,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陆某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

  2.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罪比较合适,因为从案例中看,王某在冲撞陆某之前,已经认识到当时只可能撞到陆某一人,这可以从王某驾车冲向陆某所站之处的路障这一行为看出,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不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其可能伤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不宜将王某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王某对自己高速驾车可能发生撞死陆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而且从撞到陆某以后,反而加速逃逸来看,王某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又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王某的心理态度和此要求明显不符,也不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前所述,王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陆某死亡主观上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撞到陆某后逃逸,致使陆某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因此,对王某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是比较合适的。

  3.如果人民法院是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后开始审理此案,就涉及到适用新刑法还是适用旧刑法的问题,也就是新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是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刑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刑法。本案中王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尚未实施以前,在新刑法实施以后审理此案,就涉及到新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根据我国新刑法规定的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看,我们可以选择对王某的行为定罪相对较轻的刑法来适用,也就是说,如果1979年刑法对王某的行为定罪较轻的话,就适用1979年刑法;否则就适用1997年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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