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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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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撤诉”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笔记:撤诉★★★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即法院受理争议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撤回诉讼的行为。撤诉可以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

  (一)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原告或者上诉人主动要求撤回诉讼的行为。如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撤诉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诉,这里的原告是广义上的原告,包括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2.申请撤诉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

  3.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合法。

  (二)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大家在撤诉问题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因为按撤诉处理产生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4.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从上述按照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可以看出,按照撤诉处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根据广义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就可以理解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愿意接受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无论是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裁定准许,还是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

  4.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这里需注意的是,撤诉后仅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但是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此,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民诉意见》第143条、158条、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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