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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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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快来做做题吧。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专项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条解释不属于( )

  A 字面解释

  B 正式解释

  C 目的解释

  D 限制解释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本题中凶器的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要广,把凶器解释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比刑法中凶器的含义要窄,属于限制解释。A应选,D不选。 根据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B不选。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题中把凶器解释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此类器械与其他类型的器械相比(如防身用的小刀),对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能够形成重大威胁。如果犯罪嫌疑人携带此类器械实施抢夺,除了侵犯他人财产外,还将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更大,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因此,此种解释属于目的解释。C不选。

  2.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出让必须为有偿;划拨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

  B 出让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没有任何限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该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D 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A、B选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见,出让为有偿,且必须约定出让期限。 同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见,划拨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划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A、B项正确,不选。 C选项,同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虽然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但也应符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故C项说法错误,入选。 D选项,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同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否单独抵押,法条并无直接规定,但依照划拨的性质以及同法第50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故D项正确,不选。

  3.法国人詹姆士有一艘货船,2004年在希腊登记,后于2005年取得巴拿马国籍, 2006年lo月他将货船光船租于一个荷兰人,期间他又将船抵押借了一笔款项用于运营,该船在运输途中经我国渤海湾时不幸与我国一货轮相撞,被我国某拖船公司施救,之后有关方发生纠纷,依照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关方置疑詹姆士的船舶所有权,此时应该适用希腊法律

  B 如果詹姆士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甲某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此时应该适用巴拿马法律

  C 我国拖船公司若想实现其权利,则应在中国海事法院主张对其适用中国法律

  D 有关该船舶的所有纠纷应该适用该船舶目前所在地的法律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飞行器等一类运输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与运送途中的物一样,其物权问题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我国的《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都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对此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本题涉及的是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所以D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该船在希腊登记,那么希腊就是原登记国,巴拿马就是船旗国;如果该案在我国法院涉诉,那么我国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所以A选项中,应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国的法律,而不是希腊法律,该项不正确。 同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以B选项中,应该适用原登记国希腊法律而不是巴拿马法律,故该项不正确。 同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我国拖船公司要想实现其权利,就应当向中国海事法院起诉,此时我国法院就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理所当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故C选项正确。

  4.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作为买方,和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关于本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双方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但是不能修改《公约》中的规定

  B 若双方约定B公司负责运输,且价格术语为CIF,则双方关于投保险种的问题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C 若甲国为中国,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证明

  D 若B公司出售的成套设备,是通过拍卖方式销售给A公司的,则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公约》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综合理解。 《公约》对(1)合同的订立; (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2)所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货物引起人身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确定依据。 2.排除《公约》适用的六类货物: (1)供私人、家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是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是货币的销售;(5)船舶、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排除《公约》适用的两种合同:(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但货物交割部分仍可以适用1980年《公约》。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1)合同的订立;(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2)所销售货物所有权的问题;(3)货物引起人身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选项A中,A、B公司分处不同的营业地,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公约》;根据《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允许当事人修改其中的规定。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B中,CIF价格术语属于国际商事惯例,由于《公约》未涉及合同的效力和惯例的效力等问题,则关于CIF投保险种的问题不适用《公约》。故选项B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C中,中国加入《公约》时作出两个保留:(1)合同形式保留(书面形式保留),即我国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者证明;(2)扩大适用的保留,即如果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营业地在一个非缔约国酌境内,而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上述合同仍应适用缔约国的内国实体法律,而非《公约》。则选项C错误,不应入选。 选项D中,虽然公约规定了其适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公约》又规定排除适用包括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等六类货物。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当入选。 根据题意,正确选项为D。

  5.甲国公民A由于在本国从事了种族隔离罪行,现已经逃往乙国,甲国的政府要将其缉拿归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国若向乙国提出引渡本国公民A的请求,则乙国政府有义务将公民A引渡给甲国

  B 甲国公民A若提出根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其所犯罪行属于政治犯罪,乙国政府没有义务将其移交给甲国

  C 甲国公民A向乙国申请庇护,若乙国给予其庇护,则对其不仅不引渡而且不予驱逐

  D 甲国公民A向乙国申请庇护,若乙国给予其庇护,则对于A的活动,只要其不在乙国境内从事危害乙国安全的活动,乙国就没有义务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引渡和庇护的知识点。 1.引渡 (1)定义: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具体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罪犯本人所属国;②犯罪行为发生地国;③受害国。 (2)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3)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在引渡成功后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2.庇护 (1)定义:指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个人可以申请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家决定。 (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当入选。 (3)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订有庇护条款。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对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灭种罪和种族隔离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并不得享受庇护。题干中显示甲国公民A所犯种族隔离罪行,因此B选项中所述“甲国公民A因其所犯罪行属于政治犯罪,乙国政府没有义务将其移交给甲国”的表述错误,不应入选。考生应注意总结一下,提炼出不视为政治犯罪的类型即可广不要长篇大论。 (4)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另外,国家只应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根据题意,本题要求选择的是正确的说法,故A、B、D选项均不应入选,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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