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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要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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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商法要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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