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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要点:破产分配方案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要点:破产分配方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债权人就集体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尽快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估价,并从速制备破产分配方案,以便债权人会议及时讨论通过和付诸执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对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对于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要说明其种类、总值,已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对于债权清偿顺序,要说明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等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对于破产分配方法,要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时间;有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的,应就追加分配加以说明。法律 教育 网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如果个别债权人认为分配方案的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决议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事的,应当裁定认可。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已申报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变更。管理人应将变更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 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的债权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分配。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注明其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证明,由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汇款费用、差旅费等)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破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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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清算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清算”,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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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要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商法要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的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 教育 网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主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与公司协商,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二是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5.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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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要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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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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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重点: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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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接受清偿:①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③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1)别除权以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更不得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6)在法院裁定和解和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

  3.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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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常考点: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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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能否取得通过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如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则取决于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教育 网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但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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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权力机构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法律 教育 网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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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商法常考要点:破产申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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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法律 教育 网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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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必备考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必备考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展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必须得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的配合。为了保证破产程序有序、高效地进行,破产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应承担以下三方面的义务:

  (1)合作与协助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其中,前一种义务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资料,对破产程序的有序和有效进行至关重要。有关人员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后一种义务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称的“工作”,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事务,也可以包括程序进行中的具体工作,如受管理人指派外出调查或追债,按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查阅资料、制作文书等。法律 教育 网

  (2)信息提供义务。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在破产法上负有对两种特别对象的信息披露

  义务。首先是对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如实回答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询问的义务。其次是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

  (3)附属义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还负有与履行上述义务相联系的两种附属义务:一是不擅离义务,即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二是不新任义务,即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关人员”的定义。根据破产法第15条第2款的定义,第1款所称“有关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类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如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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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破产变价和分配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要点:破产变价和分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如果未达到100万,将提存的1万元分配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分配额债权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不定项】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8川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民工工资不是破产费用,脚手架依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银行对其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员工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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