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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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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年商法要点:公司解散清算”,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分配剩余财产。

  (6)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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