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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会计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辅导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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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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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主要支付工具;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支票、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狭义)
(1)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和信用证等结算行为。
(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银行不代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例题·判断题】根据规定,银行可以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但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银行不代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注意多选题)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例题·判断题】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要时可为结算当事人垫付部分款项。(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银行不垫款是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之一。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分类: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概述
(1)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银行本票、支票)。
2.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6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述任何一项记载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注意】代理付款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4.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2)出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用压数机压印的汇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链接】银行汇票四联:卡片联、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多余款通知联
(3)交付。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退款和丧失。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题·单选题】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例题·单选题】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 )。
A.银行汇票的申请人
B.出票银行
C.代理付款银行
D.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
【例题·判断题】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例题·多选题】关于银行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异地、同城均可使用
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C.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银行汇票的提款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银行汇票的提款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
(二)本票
1.银行本票概述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付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
(5)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l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2.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6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注意】本票绝对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银行本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申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交付。
(4)流通转让。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5)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6)退款和丧失。
【例题·多选题】关于银行本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B.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C.本票只能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结算
D.付款人名称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均为个人;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付款人名称不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方式下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承付的流程(了解)
(1)签发——绝对记载事项
(2)托收——销货方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3)承付——购货方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承付期:
验单承付——3天
验货承付——10天
4.拒绝付款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
(七)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银行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中有关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流程
(1)签发。
(2)委托。
(3)付款。
3.拒绝付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 >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2011注意选择、判断)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大写金额: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例题·判断题】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草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多选题;判断题)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案例分析题)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限人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重点,案例分析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会计基础延伸阅读

  会计基础之核算方法

  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1.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是指企业单位对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认定是以款项(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实际收付作为标准。凡属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和支付款项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本期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收入和未付出款项的支出,即使应归属于本期,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采用这种会计处理制度,本期的收入和费用缺乏合理的配比,所计算的财务成果也不够正确,因此企业单位不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活动采用权责发生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2.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是指以权责发生为基础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记账基础。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收到款项或付出款项,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在权责发生制下,每届会计期末,应对各项跨期收支作出调整,核算手续虽然较为麻烦,但能使各个期间的收入和费用实现合理的配比,所计量的财务成果也比较正确。因此,国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也采用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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