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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证《会计基础》第十七章第一节短期借款的核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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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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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uxue86.com - 会计基础 】

  第十七章 长短期借款

  第一节 短期借款的核算

  一、短期借款概述

  企业的借款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或低于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一般是补充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

  二、短期借款的核算

  企业为核算短期借款业务,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的借款本金,借方登记借款本金的偿还,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流动负债项目下。该科目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借款的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短期借款利息由于属于筹资费用,所以应设置“财务费用”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利息费用的发生,贷方登记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的金额。

  (一)短期借款借入和归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企业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计提短期借款利息以及支付利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如果分期(季、半年)支付或到期一次支付、且数额较大,可采用月末预提的方式进行核算。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支付的是已经计提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是尚未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短期借款的利息如果是按月支付、或者虽然分期(季、半年)支付或到期一次支付、但数额较小,可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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