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该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户口迁出问题”属于能够影响到当事人是否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因素。当事人对该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居间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王先生收取的定金仅仅是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担保,在对正式合同重要条款不能达成意见时,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本案王先生拒绝退还定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此类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定金协议、意向协议等购房意向协议一般只是房屋买卖双方就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总价、定金或意向金、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达成初步的一致,但尚未就房屋买卖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比如房屋交接时间、过户交易时间、过户交易税费承担、购房首付、银行贷款额度、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房手续、出卖房屋现在是否有银行抵押贷款,有银行抵押贷款的则如何注销抵押、出卖房屋现在是否有租赁合同在履行,有租赁合同在履行的则何时终止租赁合同履行、出卖房屋内现在是否有户口未迁出,有户口未迁出的则何时迁出户口、水电燃气等更名过户手续及其费用承担等等问题达成明确的一致,仍需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充分、深入的磋商后才能具体确定,因此,这时的上、下家仅处在房屋买卖意向阶段,该等协议的只是就房屋的“买”与“卖”具有合意,如一方作不买或不卖的决定,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能直接意味着买卖双方已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案件中,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签订,因此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