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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证券交易考点:特殊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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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开盘价

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上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同上规定。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挂牌

证券被列入证券牌价表,并允许进行交易。

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摘牌

将证券从证券牌价表中剔除,不允许再进行交易。

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摘牌。

停牌

证券仍然位于证券牌价表中,但停止进行交易

①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停牌

②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停牌。

③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特别停牌。

复牌

处于停牌中的证券恢复进行交易

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情形

临时停牌时间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30 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

30 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

停牌至14:57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掌握)

需要进行除息与除权的情形

送股、配股、派息

除权、除息处理日期

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

计算公式

除权(息)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熟悉)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的情形之一: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交易所交易系统。

  无法连续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受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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