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禁止的行为(熟悉)
1.挪用客户资产。
2.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
3.未经客户允许,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6.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7.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8.利用虚假或者误导信息、商业贿赂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误导、诱导客户。
9.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13.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
1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5.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1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熟悉)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
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导致管理的客户资产损失、违约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损失。
(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控制(8个)
1.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相关内容,并应当充分揭示各种风险。
3.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客户应当对客户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
5.证券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7.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规定,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监管措施(熟悉)
1.证券公司制作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2.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7.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8.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控。
三、法律责任(熟悉)
(一)《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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