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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习题及答案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二卷 】

  关于法条竞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董某与黄某均为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董某隐瞒其非法占有目的欺骗黄某说:“我们一起从银行里弄出点钱花花。你、我各自将手下管理的资金取出来交给我,我去炒股票和期货,大概两个星期后就能赚钱,到时我们再把这笔资金还回来。赚的钱咱俩平分。”黄某信以为真,于是与董某共谋自己从经手的资金中取出200万元交给董某,另外董某也从自己经手的资金中取出300万元。董某拿到该笔500万元现金后逃匿。董某犯贪污罪,黄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均是500万元

  B.刘某某日坐公交车,发现乘坐在司机后面座位的乘客忘了将座位底下的一个麻袋拿走。刘某遂起非法占有目的,于自己下车时将乘客遗忘的麻袋拿走,里面装有十几部手机。后经查明,该麻袋并非乘客遗忘,而是公交司机为朋友代买的手机,司机有意放在自己座位后面,打算等到下班后带回家。刘某构成侵占罪既遂

  C.余某曾任某非国有保险公司总经理,后又任某国有保险公司总经理。余某在担任保险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与投保人合谋,采用由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余某假装不知情而进行理赔的方式,内外勾结,侵吞保险金共计2000万元,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哪一笔是其在担任非国有保险公司总经理期间实施的,哪一笔是其担任国有保险公司总经理期间实施的,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余某构成职务侵占罪,金额为2000万元

  D.洪某与杨某有仇,某日傍晚,洪某将杨某欺骗至某偏僻树林处,洪某质问杨某为何老是与自己过不去,杨某说“我乐意”。洪某于是大怒,说“我不教训教训你你就不长记性”,持刀向杨某砍去(并无杀人故意)。杨某被砍5刀受伤倒地后,放狠话道“我只要有一口气,就杀光你全家”。洪某听后大惊,遂其杀人歹念,朝杨某连刺8刀,最终致杨某死亡。但事后的鉴定无法查明杨某的致命伤是前5刀砍的,还是后8刀造成的。洪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考点】法条竞合

  【解析】A项,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在两正犯人实施的犯罪之间至少具有部分的重合时,才构成共犯。这一所谓的部分重合关系,指的就是法条竞合关系中的基本法的部分。因此,在一人犯贪污罪,另一人犯挪用公款罪时,只有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是特别法,其在挪用公款罪这一基本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多出来的主观的要素),才能认定董某与黄某构成共犯,进行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令双方都对总共的500万元金额负责。

  B项,根据法定符合说,抽象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如果犯罪时同质的,即使犯罪构成不同,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既遂犯。这里所说的重合的限度内,就是指法条竞合关系中基本法的部分。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理解成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侵占罪与盗窃罪就是法条竞合关系(盗窃罪是特别法,其在侵占罪这一侵犯所有权的基本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侵害占有”这一多出来的客观的要素),只有这样,才能认定刘某构成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即侵占罪既遂。

  C项和D项考察的是法条竞合对择一认定犯罪事实的意义。所谓择一认定犯罪事实,是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但择一认定必须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为前提。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只有认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是特别法,其在作为基本法的职务侵占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这一要素),才可能将余某的贪污行为择一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进而将全部2000万元的数额认定为余某职务侵占的数额,使余某承担职务侵占罪的责任。同理,如果能够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故意杀人罪是特别法,其在作为基本法的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增加了“致人死亡”和“杀人故意”这两个要素),则能够将后8刀的杀人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进而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洪某的伤害行为,认定洪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责任。

  参考答案:ABCD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该款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意图强奸,使用暴力将妇女打倒后,先实施了猥亵行为,后觉得犯罪不合适,于是自动放弃奸淫行为。对于甲,应当免除处罚

  B.乙意图盗窃,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见被害人苦苦哀求十分可怜,于是主动放弃盗窃行为。对于乙,应当减轻处罚

  C.丙意图抢劫,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倒后,想起自己如果被抓坐牢家中年迈母亲无人奉养十分可怜,于是放弃抢劫行为。事后经鉴定,丙暴力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对于丙,应当免除处罚

  D.丁意图勒索财物,向被害人寄出了恐吓信后,觉得盗亦有道,敲诈勒索不仗义,于是在被害人准备交付财物的时候自动放弃。对于丁,应当免除处罚

  【考点】中止犯造成“损害”的理解

  【解析】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必须限定为行为人实施重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但之前的行为已经造成某种轻罪既遂的效果。①A项,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妇女的性羞耻心,满足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效果,属于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B项,乙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权,满足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效果,属于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C项的轻微伤和D项的被害人心理恐惧都不满足任何犯罪既遂的效果,因而不属于造成损害,即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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