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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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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卷二报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科目,那么改如何逐个消化突破了?大家都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试卷二的考题都是选择题,但这并不代表这会是容易的一件事。司法考试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可以用错综复杂形容,在复习的过程中最好的方法是一边复习,一边做习题消化。

  单项选择题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检察官业余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情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 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 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检察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选项B正确。以个人名义提出改进建议是可以的。

  选项C错误。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一条,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据此,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不能进行拘传。本项属于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的提出。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

  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选项C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

  选项D错误。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

  单项选择题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国际法上的承认。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可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

  选项B正确。修改后的《刑诉解释》将原《刑诉解释》中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关于“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删除了。据此可知,根据修订后的《刑诉解释》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期限计入审限。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收到案件之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案中,丙声称古董属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其参加诉讼。

  选项B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就默认受案法院有管辖权,不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多项选择题

  甲取得了县房产局颁发的扩大原地基和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阻碍了邻居乙的正常通行,乙与甲协商未果,向市房产局提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B.市房产局应当通知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C.若复议过程中第三人甲意外死亡,行政复议即应终止

  D.复议过程中,乙和县房产局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并且甲也同意该协议,则市房产局应当准予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选项B中应该是“可以”,而非是“应当”。

  选项C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选项D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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