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区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检查、监督保障金的落实和最低保障制度的实施。
(九)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十)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村、社区委员会干部培训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自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
(十一)负责全区社区建设工作。贯彻执行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十二)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设立、撤消、更名、界线变更及其驻地迁移工作;负责我区与毗邻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察及承办乡、镇、街边界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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